各团总支,各学生组织: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章程(修正案)》经学代会、研代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会 研究生会
2023年4月13日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会(简称“学生会”,英文译名“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BUASSU”)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上级学联与校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学生会在宪法、法律、法规、《宝鸡文理学院章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以团体成员的形式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学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者,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树立本会良好形象,维护本会声誉和正当权益。
(四)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部)、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部)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五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九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二十条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学生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经学校党委同意,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置主席团成员5名,并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下设6个职能部门:办公室、学术科技部、文化体育部、新媒体中心、学生权益中心。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总人数不超过60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校学生会对应,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学院学生会应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开展工作情况。学院学生会的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院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工作实行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班委会接受所在学院学生会的领导,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班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辅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开展班级活动。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 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具体条件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和人际交往能力;
(三)团结同学,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群众基础好;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最近1学年或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班级)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定期对工作人员的思想品质、作风建设、履职情况、模范作用、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四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会进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上级学联与校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总体任务及目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在严格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大目标下,以准确执行国家学校各项教育方针为基础,以服务全体研究生为己任。引导广大研究生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和学术氛围;努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举办各种形式内容的活动,拓展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引领研究生的学习与生活,全面带领研究生成长、成才、成功。在完善校内各项制度和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努力实现我校研究生的外向型发展,对外树立起我校研究生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在学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者,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本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享有通过符合本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商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力;
(三)享有参加本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力;
(五)享有要求本会保障其正当权益和提供成长、成才相关服务的权力。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协助树立和维护本会的整体声誉;
(四)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研代会是广大研究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研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研究生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筹备。
第八条 研代会的代表由全体研究生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
第九条 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研究生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议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研代会代表的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研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研究生,及时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研究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委员会(简称研委会)是研代会常设权力机构,是在研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研委会委员由研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研代会选举的研委会候选人可由上届研究生委员会或校党委提名,也可由各学院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提名。
第十四条 研委会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研委会应每学期至少召集1次会议,召开时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任代表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研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省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研究生会主席团四名,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研究生会重大事项,工作部门负责人各二名。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权和职责
(一)全面负责研究生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会全体大会和部门负责人例会,定期向研究生会会员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会议,定期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校党委、校团委汇报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动态,参加有关会议,代表研究生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与同学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广大研究生传达学校的工作、会议精神;
(五)指导、帮助、检查、督促研究生会各部门中心开展工作,协调各部门中心的关系;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研究生会职能机构的组建和撤消,任免主要负责人;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在主席团领导下共设五个职能中心,包括:组织发展中心、新媒体中心、文艺体育中心、学术创新中心、权益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宝鸡文理学院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二)拥护《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留职察看、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表彰奖励;
(四)参加培训;
(五)对部门中心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全体研究生的监督;
(四)维护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学生道德,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四章 纪律制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会于学期、学年末对其成员进行相关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完善研究生会的管理,使研究生会工作更清晰明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作计划档案
研究生会每学期初必须递交一份工作计划,学期末作一份工作报告。
(二)活动档案
在每次活动之前,负责部门应递交详细的工作计划,由主管负责人对活动的时间、地点、人事、活动内容及过程给予记录,活动后附负责人,参与成员工作总结各一份,上交后由主席团审核后方可入档。
(三)研究生会的重要报刊,杂志由研究生会秘书部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档案库资料属研究生会所有,由研究生会组织发展中心严格管理,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