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明理 厚德尚能

青年永远是革命的,革命永远是青年的。 ——闻一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年06月03日 17:19 校团委 点击:[]

 

 

全校各级团组织  

《宝鸡文理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3日团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宝鸡文理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依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团组织关系在校的所有学生及教职工。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三条  每月无固定工资的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五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九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二级学院团组织、附属学校团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校团委转交团省委,团省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二条  各基层团支部和二级学院团组织、附属学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三条  团员实交的全部团费100%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团委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省团委。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审批手续,2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团委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团委常委会讨论决定,10000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团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团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在财务处设立账户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费收缴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收缴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收缴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团委、二级学院团组织和附属学校团组织应当在本级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定期对各级团组织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抽检,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做好毕业生团员档案和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重要提示 下一条: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发展团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闭

学习十九大精神

共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